現將《河北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執行。在貫徹實施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請及時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報告。
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河北省交通運輸廳
河北省水利廳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北監管局
2022年3月4日
(此件主動公開)
(聯系單位: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勞動保障監察局)
河北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依法維護農民工工資權益,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河北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辦法》等法規政策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以下簡稱工資保證金),是指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單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單位)在銀行設立賬戶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額的一定比例存儲,專項用于支付為所承包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被拖欠工資的專項資金。
工資保證金可以用銀行類金融機構出具的銀行保函替代,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探索引入工程擔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證保險。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領域工資保證金的存儲、使用返還和監管等事項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省工資保證金制度的組織實施。
設區的市級(含定州、辛集市)(以下簡稱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雄安新區公共服務局應當與同級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金融監管部門建立健全工作會商機制,加強河北省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推廣使用,強化信息通報和執法協作,確保工資保證金制度規范平穩運行。
第五條? 工資保證金制度由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雄安新區公共服務局具體管理??h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管轄權限對工資保證金制度實施日常監管。
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雄安新區公共服務局,以下簡稱“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應的行政區,以下統稱“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
同一工程地理位置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由工程項目部所在地管轄或該項目先開工的地區管轄,發生爭議的,由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商省級有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第二章? 工資保證金存儲
第六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所在地的銀行存儲工資保證金或申請開立銀行保函。
第七條? 經辦工資保證金的銀行(以下簡稱經辦銀行),依法辦理工資保證金賬戶開戶、存儲、查詢、支取、銷戶及開立保函等業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工程所在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設有分支機構;
(二)信用等級良好、服務水平優良,并承諾按照監管要求提供工資保證金業務服務。
第八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自工程項目取得施工許可證(開工報告批復)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法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或批準開工報告的工程項目自簽訂施工合同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持營業執照副本、與建設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到經辦銀行開立工資保證金專門賬戶,按照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定的數額存儲工資保證金。
對施工總承包單位提交的免于存儲工資保證金申請,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并自審核完畢之日起向社會公示7日,公示期滿后對符合條件的免于存儲工資保證金。
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在頒發施工許可證或批準開工報告時,告知相關單位按照前兩款規定辦理工資保證金核定手續,并于每月28日前通過河北省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等渠道,向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推送截至前一日的項目審批、竣工等信息。
第九條? 存儲工資保證金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與經辦銀行簽訂《河北省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存款協議書》(附件1),并在簽訂后3個工作日內通過河北省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等渠道,將協議書副本提交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施工總承包單位可以選擇銀行保函替代現金存儲工資保證金,保函擔保金額不得低于按規定比例計算應存儲的工資保證金數額。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辦理銀行保函后3個工作日內將保函正本送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保存。
第十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以銀行保函替代現金存儲工資保證金的,應當提供在其工程項目施工期內有效的銀行保函。銀行保函有效期至少為1年并不得短于合同期。工程項目未完工保函到期的,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保函到期前1個月提醒施工總承包單位更換新的保函或延長保函有效期。
第十一條? 經辦銀行應當規范工資保證金賬戶開戶工作,為存儲工資保證金提供便利,核實賬戶性質,在網絡查控平臺、電子化專線信息傳輸系統等作出整體限制查封、凍結或劃撥設置,防止被不當查封、凍結或劃撥,保障資金安全。
第十二條? 工資保證金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額(或年度合同額)2%的比例存儲。單個工程施工合同額較高的,工資保證金存儲金額不超過500萬元。
第十三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降低其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或免于存儲工資保證金:
(一)施工總承包單位在同一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有2個以上在建工程,除第一個在建工程外,其新增工程項目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降低50%;
(二)單個工程施工合同額低于300萬元,且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在簽訂施工合同前1年內承建的工程未發生工資拖欠的,免除該工程存儲工資保證金;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存儲工資保證金或提交銀行保函后,在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承建工程項目連續2年未發生工資拖欠的,其新增工程項目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降低50%;
(四)施工總承包單位存儲工資保證金或提交銀行保函后,在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承建工程項目連續3年未發生工資拖欠,且按要求落實用工實名制管理、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和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工資制度的,其新增工程項目免于存儲工資保證金。
第十四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高其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
(一)施工總承包單位存儲工資保證金或提交銀行保函前2年內在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承建工程項目發生工資拖欠的,其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提高50%;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存儲工資保證金或提交銀行保函前2年內因拖欠農民工工資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其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提高100%。
以上提高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后的存儲金額不受存儲上限500萬元的限制。
第十五條 享受工資保證金減免政策的在建工程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2%的比例補足工資保證金。
第十六條? 工資保證金賬戶內本金和利息歸開立賬戶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所有。在工資保證金賬戶被監管期間,施工總承包單位可自由提取和使用工資保證金的利息及其他合法收益。
除符合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工資保證金賬戶內本金。
第十七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選擇的銀行保函,應當以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為受益人,銀行保函性質為不可撤銷見索即付保函(附件2)。
施工總承包企業所承包工程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作出責令限期清償或先行清償的行政處理決定,到期拒不清償時,由經辦銀行依照保函承擔擔保責任。
第十八條? 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應工程名稱和工資保證金存儲情況等信息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及時將所承建工程落實工資保證金制度情況納入維權信息告示牌,公示公開。
第三章? 工資保證金使用及返還
第十九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所承包工程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作出責令限期清償或先行清償的行政處理決定,施工總承包單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向經辦銀行出具《河北省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支付通知書》(附件3,以下簡稱《支付通知書》),并附《河北省使用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代為支付農民工工資表》(附件4,以下簡稱《代為支付工資表》),書面通知有關施工總承包單位和經辦銀行。經辦銀行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5個工作日內,從工資保證金賬戶中將相應數額的款項按照《代為支付工資表》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給被拖欠工資農民工本人。
施工總承包單位采用銀行保函替代現金存儲工資保證金,發生前款情形的,提供銀行保函的經辦銀行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和《代為支付工資表》5個工作日內,依照銀行保函約定并參照前款方式支付農民工工資。
第二十條 工資保證金使用后,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自使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工資保證金補足。
采用銀行保函替代現金存儲工資保證金發生前款情形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提供與原保函相同擔保范圍和擔保金額的新保函。施工總承包單位開立新保函后,原保函即行失效。
第二十一條? 經辦銀行應當每季度分別向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供工資保證金存款對賬單。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工資保證金的監管,與金融監管部門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
第二十二條 工資保證金對應的工程完工或施工合同終止不再履行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書面承諾該工程不存在未解決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并在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告示牌和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門戶網站公示30日后,可以申請返還工資保證金或銀行保函正本。
施工總承包單位按前款申請返還工資保證金或銀行保函正本的,應當向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通過河北省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等渠道提交《河北省取得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返還(銷戶)確認書所需材料》(附件5)中列明的材料。
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收到施工總承包單位書面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符合返還規定的,在審核完畢3個工作日內向經辦銀行和施工總承包單位出具《河北省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返還(銷戶)確認書》(附件6)(以下簡稱《返還確認書》)。
經辦銀行收到《返還確認書》后,工資保證金賬戶解除監管,相應款項不再屬于工資保證金,施工總承包單位可自由支配賬戶資金或辦理賬戶銷戶。
選擇使用銀行保函替代現金存儲工資保證金并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收到施工總承包單位書面申請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并在審核完畢3個工作日內返還銀行保函正本。
第二十三條? 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審核過程中發現工資保證金對應工程項目存在未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當在審核完畢3個工作日內通過河北省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等渠道書面告知施工總承包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履行清償(先行清償)責任后,可再次提交返還工資保證金或銀行保函正本的書面申請。
第二十四條? 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工資保證金季度清查機制,對核實工程已完工且不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后30日內,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提交返還工資保證金申請的,應當主動啟動返還程序。
第四章? 工資保證金監管
第二十五條 工資保證金實行??顚S?除用于清償或先行清償施工總承包單位所承包工程拖欠農民工工資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工資保證金不得因支付為本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
第二十六條 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工資保證金核定、存儲、備案、使用、補足、返還等情況進行全過程記錄,建立健全風險防控機制,嚴格規范財務、審計制度,加強賬戶監管,確保??顚S?。
第二十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工資保證金制度實施情況的監管,對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存儲、補足工資保證金或未提供、更新銀行保函的,應當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五條有關規定依法作出處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對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問題,應當及時通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未按規定執行工資保證金制度的施工總承包單位,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處理)外,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計入其信用記錄,依法實施信用懲戒。
第二十八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認為行政部門的行政行為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履行工資保證金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擅自減免、超限額收繳、違規挪用、無故拖延返還工資保證金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房屋市政、鐵路、公路、水路、民航、水利領域之外的其他工程,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采取工程擔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證保險替代現金存儲工資保證金的,參照銀行保函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河北銀保監局負責解釋。各設區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并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河北銀保監局備案。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3月10日起施行。
本辦法施行前,已按原有工資保證金政策存儲的工資保證金或銀行保函等繼續有效,其日常管理、動用和返還等按照原有規定執行;本辦法施行后,新開工工程和尚未存儲工資保證金的在建工程按照本辦法執行。
施工總承包單位未發生工資拖欠的時間與本辦法施行前連續計算。